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民**京分行与被申请人张**、沈**、钟**、康**司、钟**公司、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民**京分行与被申请人张**、沈**、钟**、康**司、钟**公司、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诉前保全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26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民**京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张**、沈**、钟**、康**司、钟**公司、陆**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260万元元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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