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民**京分行与被申请人蔡*、周**、蔡**、夏**、季*、张**、张*、江苏**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诉前保全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4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蔡*、周**、蔡**、夏**、季*、张**、张*、江苏**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400000元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