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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江苏华**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俊**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俊**限公司(以下简称俊**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商辖初字第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华**司的上诉理由为,上诉人系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地为南京市江宁区东山镇科苑路128号兴民工业园,所以上诉人住所地应在江宁区,本案应由江宁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错误,请求将本案移送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2013年9月9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一份《供销合同》,合同第七条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为“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通过南京下关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合同中载明的签订地点为“江苏南京下关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纠纷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通过南京下关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合同中载明的签订地为南京市下关区。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发生纠纷由南京**民法院管辖,由于南京**民法院与南京**民法院合并为南京**民法院,故南京**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华**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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