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工商**常熟支行与狄**、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工商**常熟支行与狄**、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常**民法院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29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狄**、林**归还中国工商**常熟支行借款本金18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3年12月24日的利息35527.84元,并支付自2013年12月25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和复利。二、狄**、林**支付中国工商**常熟支行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68016元。三、第三人常熟服**限公司有权对狄**承租的常熟服**限公司鞋业中心市场鞋城区3014-1、3017号营业用房的使用权及优先续租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中国工商**常熟支行有权就上述所得款项优先受偿本案债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06元,由狄**、林**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狄**、林**的财产情况后发现:根据本案生效判决,第三人常熟服**限公司拍卖了被执行人狄**承租的常熟服**限公司鞋业中心市场鞋城区3014-1、3017号营业用房的使用权及优先续租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不在本案执行标的内。上述二被执行人涉案众多,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及向相关单位查询,未查获其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亦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1329149.84元及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依法处理。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依法处理,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熟商初字第02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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