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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有限公司与望江县龙海应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望江县龙海应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当庭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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