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刁**、泰州市**有限公司等与泰州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泰州市**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刁**、泰州市**有限公司、杨**、江苏波**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海**民法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2015)泰海民初字第2892号民事判决,泰州市**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上诉人泰州市**有限公司未依法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上诉人泰州市**有限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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