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季**与被告昆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于庭外和解,故原告季**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36元,由原告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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