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君**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昆山**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昆山**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昆山**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8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038元,由原告昆**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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