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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限公司与吴江君**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君**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昆山**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昆山**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昆山**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8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038元,由原告昆**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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