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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朱**与被上诉人戴**返还财产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因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4)江宁淳民初字第8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朱**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朱**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朱**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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