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建设**常熟分行与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常熟分行与被执行人林**、张**、卢**、林**、叶**、林**、第三人常熟服**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熟商初字第1239号民事判决:一、被执行人林**、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常熟分行借款1694347.73元,支付计算至2014年9月9日的利息(含罚息和复利)201650.96元,合计1895998.69元,并支付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法院生效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和复利)。二、被执行人林**、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常熟分行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58874元。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常熟分行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7324610183100000117。三、被执行人卢**、林**、叶**、林**对本案债务在最高限额3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费2247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3074元,由被执行人林**、张**负担,被执行人卢**、林**、叶**、林**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1977946.69元。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林**与张**名下有一套房屋,位于常熟市董*镇星晨路6号董*农贸市场1幢105;被执行人卢**、林**名下有二套房屋,分别位于常熟市董*镇星晨路6号董*农贸市场1幢121和常熟市琴湖路15号(佳和水岸小区)8幢903,三处房产均设有抵押权且被多家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林**名下有一辆摩托车,除此之外,未能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本院执行情况无异议,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房产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熟商初字第123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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