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南京紫**限公司与江苏**限公司、常熟**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东**南京办事处与江苏**限公司、常熟**有限公司、游安豹、许**、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13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江苏**限公司归还中国东**南京办事处借款本金6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4年8月6日的利息67961.62元,并支付自2014年8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二、江苏**限公司支付中国东**南京办事处律师费161859元。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江苏**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游安豹、许**对江苏**限公司的涉案债务分别在最高额6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常熟**有限公司对江苏**限公司的借款本金26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及律师费865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江苏**限公司追偿。五、中国东**南京办事处有权以折价、拍卖、变卖游安豹、郑**抵押的位于浙江省玉环县珠港镇城关天河路308号房屋(玉房权证玉环县字第号)在最高额42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所涉债务。六、中国东**南京办事处有权以折价、拍卖、变卖许**抵押的位于浙江省玉环县珠港镇陈**麦屿小区房屋(玉房权证玉环字第号)在最高额94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所涉债务。七、中国东**南京办事处有权以折价、拍卖、变卖江苏**限公司抵押的J23-16全自动拉头头壳机等机器设备共计303台/套(《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为苏号,合计价值人民币1402.36万元,详见抵押物清单)所得价款在最高额6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所涉债务。案件受理费5540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350元,合计诉讼费61759元,由江苏**限公司负担。常熟**有限公司、游安豹、许**、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09月2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较大额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抵押的财产,暂不宜处置;向常**房产管理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房产有抵押权且被其他法院查封,本案中也不宜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的房产信息;本院向常熟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且被执行人负债较多,本院有多件案件在执行;现尚未执行到位计人民币6291579.62元及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及终结执行均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方便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熟商初字第01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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