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业**常熟分行与苏州**限公司、黄**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州金阳铝业有限公司、黄**、苏州锦**有限公司、常熟市**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131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执行人苏州**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常熟分行编号为32010120130016494《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45万元及利息、罚息、复*(至2014年8月28日的利息、复*为33453.12元,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罚息、复*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被执行人苏州**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常熟分行编号为32010120130022204《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2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至2014年8月28日的利息、复*为50594.78元,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罚息、复*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三、被执行人苏州**限公司偿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常熟分行律师费158851元。上述第一、二、三款由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常熟分行有权以折价或变卖、拍卖被执行人苏州锦**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常熟市辛庄镇张**与常南村交界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在最高额246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常熟分行有权以折价或变卖、拍卖被执行人苏州锦**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常熟市辛庄镇工业园区4幢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147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务。五、被执行人黄**对被执行人苏州**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六、被执行人常熟市**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款项下的债务及相应的律师费68882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533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58340元,由被执行人苏州**限公司负担,被执行人黄**、苏州锦**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常熟市**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苏州**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中的25298元负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涉案众多,债务累累,被执行人苏州锦**有限公司名下有常熟市辛庄镇工业园区1、2、3、4幢房屋,其中常熟市辛庄镇工业园区4幢为本案抵押资产,其余3幢另有抵押权人,目前房屋正在处置过程中,处置完毕尚需时日,此外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执行到位5951238.90元及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执行情况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熟商初字第013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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