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建设**常熟分行与常熟市**有限公司、常熟**纺织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常熟**纺织厂、荆**、陈**、荆*、荆**、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熟商初字第0010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执行人**料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常熟分行垫付款人民币3814443.39元及相应的利息(自2014年12月4日至2015年1月28日的利息以本金3939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承兑协议》的约定计算,自2015年1月2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以3814443.39元为基数按照《银行承兑协议》的约定计算,其中计算至2015年3月20日的利息为301553.89元)。二、被执行人**料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常熟分行律师费人民币115500元。上述第一、二项款项由被执行人**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被执行人常熟**纺织厂对被执行人**料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常熟分行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荆**、陈**抵押的常熟市虞山镇金山苑二区30幢202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额人民币170万元范围内对本案所涉债务优先受偿。五、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常熟分行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荆*抵押的常熟市虞山镇昭文路(香格丽花园)香之苑1幢405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额人民币277万元范围内对本案所涉债务优先受偿。六、被执行人荆**、陈**、荆**、陆**对被执行人**料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在最高额人民币19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912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24120元,由被执行人**料有限公司负担,被执行人常熟**纺织厂、荆**、陈**、荆*、荆**、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抵押房产常熟市虞山镇昭文路(香格丽花园)香之苑1幢405房屋、常熟虞山镇金山苑二区30幢202房屋正在处置过程中,处置完毕尚需时日,荆文保、陈**共有的常熟市金山苑二区30幢202号房屋及14号、22号车库设有抵押权且被多案查封,本案中不宜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执行到位4255617.28元及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熟商初字第00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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