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建设**常熟分行与吴**、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常熟分行诉被告吴**、陈*、杨**、常熟九**限公司、第三人常熟服**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常熟分行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常熟分行撤回对被告吴**、陈*、杨**、常熟九**限公司、第三人常熟服**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4.3元,合计诉讼费5929.3元,由原告中国建设**常熟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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