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了原告中国建设**常熟分行诉被告沈**、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常熟分行撤回对被告沈**、何**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94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5494元,由原告中国建设**常熟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