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钱*与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钱*与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民法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的(2015)熟海民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蔡**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钱*借款本金人民币4万元及支付以4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中**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0元,公告费607.4元,合计人民币1547.4元由蔡**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但其未履行。执行中经财产统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价值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证据,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价值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熟海民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