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州常熟**责任公司与夏**、艾**、常熟**有限公司、常熟**有限公司、朱**、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苏州常熟**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夏**、艾**、常熟**有限公司、常熟**有限公司、朱**、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1120号民事判决:一、被执行人夏**、艾**归还申请执行人苏州常熟**责任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50万元,支付至2014年7月30日的利息人民币60164.83元(其中利息人民币10975.15元、罚息人民币49189.68元),并支付自2014年7月31日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二、被执行人夏**、艾**支付申请执行人律师费人民币54500元。三、被执行人常熟**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夏**、艾**的本案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常熟**有限公司、朱**、钱**对被执行人夏**、艾**的本案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权人追偿。四、申请执行人苏州常熟**责任公司有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隆*织造公司抵押的一台KS3A-180E28经编机所得价款在最高额33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务。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771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4771元,由被执行人夏**、艾**负担,被执行人常熟**有限公司、常熟**有限公司、朱**、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629435.83元。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夏**、艾**名下有一套房产,位于常熟市银河路818号(阳光花园)5区9幢,被执行**造有限公司名下有二套房产,分别位于常熟市古里镇新桥村新桥工业小区C幢1幢和2幢,被执行**造有限公司名下有三套房产,分别位于常熟市古里镇新桥村1幢、2幢、3幢,上述房产均有抵押且有多起案件查封,申请执行人均不要求处置。另发现被执行人宏伟织造有限公司名下有二辆汽车,被执行人夏**名下有一辆汽车,但均查找无着。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正在使用的抵押设备一台(KS3A-180E28经编机),除此之外,未能查询到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并无异议,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车辆、房产、设备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112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六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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