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路**与被告常熟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路**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路振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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