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苏广阔诉被告常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申请追加常熟市**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广阔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广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30元由原告苏广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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