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州常熟**责任公司与苏州**限公司、江苏**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苏州常熟**责任公司诉被执行人苏州**限公司、江苏**有限公司、王**、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085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执行人苏州**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苏州常熟**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计算至2014年6月19日的利息、罚息、复*为101422.54元,自2014年6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二、被执行人苏州**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苏州常熟**责任公司律师费118035元。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被执行人江苏**有限公司、王**、王**对被执行人苏州**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636元减半收取203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5318元,由被执行人苏州**限公司负担,被执行人江苏**有限公司、王**、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王**、王**共同共有招商北路118号1504房屋,该房屋设有抵押权且被多案查封,被执行人苏州**限公司下苏E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五**车目前查找无着,被执行人江苏**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常昆公路以东、香园路以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正在处置过程中,处置完毕尚需时日,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未执行到位4244775.54元及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熟商初字第008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