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业**常熟分行与常熟市**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常熟分行与被执行**有限公司、常熟市**限公司、江苏常**限公司、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5)熟商初字第00289号民事判决:一、被执行**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常熟分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5年1月16日的利息(含复利、罚息)人民币405454.38元,并支付自2015年1月16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照《中国农**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和复利。二、被执行人江苏常**限公司对被执行**有限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被执行人常熟市**限公司、季**对被执行**有限公司的涉案债务在最高额5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143907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48907元,由被执行**有限公司负担。被执行人常熟市**限公司、江苏常**限公司、季**对被执行**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0554361.38元。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常熟市**限公司名下有3辆汽车,被执行**有限公司名下有5辆汽车,被执行人江苏常**限公司名下有2辆汽车,但均查找无着。被执行人江苏常**限公司名下有5套房产,分别位于常熟市碧溪镇周泾村1幢-5幢;被执行人常熟市**限公司名下有10套房产,分别位于常熟市碧溪镇浒浦李袁村(丘地号91006119)、碧溪镇浒浦李袁村(丘地号91050534)、碧溪镇浒浦李袁村(丘地号91050512)、长江路145号1幢1001、黄河路12号国际贸易中心B幢1007、碧溪镇浒浦浒西村.李袁村、碧溪镇浒浦浒西村.李袁村1幢、2幢、碧溪镇李袁村、碧溪镇浒浦浦江路18号2幢;被执行人季**名下有2套房产(均与案外人高*共同共有),分别位于常熟市明日星城星海园77幢05、77幢06,上述房产均设有抵押且被多案查封。除此之外,未能查询到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本院执行情况无异议,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熟商初字第0028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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