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高淳**有限公司诉徐**、徐**、吴**船舶拍卖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江苏高淳**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徐**、徐**、吴**发生船舶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2015)武海法保字第0011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徐**、徐**所有的“宁双顺606”号干货船予以扣押。2015年6月8日,申请人江苏高淳**有限公司以船舶扣押期限届满,被申请人徐**、徐**至今未提供相应担保为由,向本院申请拍卖被扣押的船舶。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高淳**有限公司在申请船舶扣押后已提起诉讼,“宁双顺606”号轮被扣押已超过三十日的期限,被申请人徐**、徐**未提供担保,且该轮已不宜继续扣押,故申请人江苏高淳**有限公司的拍卖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徐**、徐**所有的、船舶经营人为南京双**任公司的“宁双顺606”号轮予以拍卖;

二、拍卖所得价款在支付因扣押和拍卖船舶的费用后,全部存入本院账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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