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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宏基**溧水分公司与南京洪**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宏基混凝土有**鹏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京洪**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昆山宏基**溧水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洪**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113元,减半收取3556.50元,由原告昆山宏基**溧水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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