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银**高淳支行与孙**、夏**等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中**司高淳支行因与被申请人孙**、夏**、董**、陈**船舶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海事请求保全申请,请求本院扣押被申请人孙**所属的船籍港为南京港的“宁高凤1566”轮。申请人中**司高淳支行已于7月29日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司高淳支行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申请人中国银**高淳支行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

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孙**所属的“宁高凤1566”轮;

三、责令被申请人孙**、夏**、董**、陈**向本院或向申请人中**司高淳支行提供人民币165万元的担保,双方当事人也可协商提供担保的方式和数额;

四、申请人中**司高淳支行应当自船舶扣押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海事请求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