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州中**限公司与吴江市**有限公司、崔**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苏州中**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亚公司)与被告吴**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司)、崔**、高**、吴江市**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旺公司)、朱**、顾**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吴江商初字第10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吴**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中**限公司代偿款130万元,偿付代偿期间利息损失(以本金130万元,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计算自2014年5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吴**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中**限公司律师费损失36000元。三、被告崔**、高**、吴江市**限公司、朱**、顾**对被告吴**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其应承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1734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2900元,由被告吴**易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被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中**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358900元,申请执行费15989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线索。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既未到庭,又未履行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在吴江范围内的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依法强制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崔**、高**共有的位于苏州市×××××××××××××××房地产及装修,得款970952元。经召开债权人会议,本案按比例分得58130元。因苏州中**限公司在本院有被执行人案件未履行,该款项暂不予发放。另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苏E×××××、苏E×××××汽车两辆已于另案处置中,处置完毕后有剩余款项本案可参与分配。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吴江市**有限公司、崔**、高**、吴江市**限公司、朱**、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向申请人苏州中**限公司告知执行的具体情况,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银行查询回单、债权人会议笔录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财产另案强制处置中,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后,表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吴江商初字第101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未履行部分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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