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吴**村民委员会诉被告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吴**村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市吴**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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