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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有限公司与吴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太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商初字第01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吴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吴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554元减半收取为3277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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