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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沈*甲诉被告王*离婚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周*,被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沈*甲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初几年感情还可以。去年9、10月原告生意出了问题,被告就经常跟原告吵闹。被告经常怀疑原告跟外面的女性有关系,在孩子面前经常拿刀,还抱着小女儿要去跳楼,原告生意上有困难被告从来没有说想办法帮原告。去年12月底被告回老家后再也没有回来,原告认为没有在一起的必要了,所以起诉要求离婚;女儿沈*乙由原告抚养教育,女儿沈*丙由被告抚养教育;依法分割共同财产;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是2006年4月认识的,自由恋爱,××××年××月办的酒席,2007年才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被告生二女儿的时候是原告伺候月子,两人从来没有吵过架,感情很好。原告没有工作期间都是被告承担的生活费用。突然原告提出要离婚,后来有女的大清早打原告电话,被告接了她就挂掉,一直到原告接电话,因为这个女人原、被告才一直争吵,但原告解释后,原、被告在一起生活的还是很开心。生完二胎后,原告让被告结扎了,保证说一定会对被告好的,到后来却提出离婚了。被告回老家是回去看病,原告同意的,还帮被告收拾行李。因为正好过年,还有小孩水土不服,所以现在被告才从老家回来,回来发现锁都换掉了。两人夫妻感情基础较好,婚后生育两个女儿,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虽然原告有外遇,但考虑到双方生有两个小孩,孩子尚年幼,为了孩子健康成长,希望原告能回心转意,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沈*乙,××××年××月××日生育女儿沈*丙。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身份证、结婚证、两个女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认为原告的举证不足以证明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原、被告已生育两名女儿,应当多为女儿着想,加强沟通和交流,共同承担起家庭责任,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沈*甲与被告王*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沈*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按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户名:苏州**民法院;帐号:10×××99)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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