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诉被告吴江区松陵镇易堡隆装饰建材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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