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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与中国平安财**安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安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庞兆宝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的(2015)淮开商初字第0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上诉人中国平安财**安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自愿撤回上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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