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与被告纪**、刘**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杜**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30元减半收取1515元,由原告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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