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南京弘**限公司与被告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京弘**限公司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弘**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弘**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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