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句容**有限公司与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江苏句容**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的房产,保全金额为120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张**所有的坐落于句容市华阳镇华阳北路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句马扎里字第939号、941号)。

保全金额120万元,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被查封房产的买卖、过户、抵押等。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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