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江苏句容**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廉秋文、王*实现担保物权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江苏句容**有限公司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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