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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南**有限公司与王**、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江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行)与被告王**、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行的委托代理人陆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银行诉称,被告系夫妻,2015年12月1日,被告王**向原告借款20万元用于其个体经营,被告陈**为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依照借款合同发放了贷款,但被告未能按时还款,因此原告只能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王**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84230.24元,利息及罚息2390.28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2月14日)以及自2016年2月15日起至还清全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及罚息;2、王**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3997元;3、陈**对王**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陈**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一、2015年12月1日,江**行与王**作为甲乙方签订《最高额借款(信用)合同》(编号80016362015620632),合同约定:1、甲方在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1月22日期间向乙方发放最高额度为20万元的借款(信用);2、按月结息,短期贷款执行固定利率,利率为月息10‰;乙方未按约归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浮50%计收利息;3、如乙方未按期归还债务本息、或乙方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或卷入、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甲方认为可能或已影响或损害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甲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乙方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费用。4、因乙方违约,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均由乙方承担。5、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015年12月1日,江**行按照合同约定向王**发放贷款20万元。

二、2015年12月21,江**行与陈**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被保证的债权本金是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1月22日期间甲江**行向债务人王**提供融资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本金,其最高额为20万元;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和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事项,甲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两年止。

三、截至2016年2月14日,王**结欠贷款本金184230.24元、利息2390.28元。为主张上述债权,江**行与江苏**事务所签订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并根据《常州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确定代理费为13997元,江苏**事务所向江**行开具了案件代理费发票。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最高额借款(信用)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借款借据、贷款扣息一览表、委托代理合同、代理费发票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江**行分别与王**、陈**签订的《最高额借款(信用)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均合法有效,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江**行已经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王**理应依约按时归还贷款。现其未能按时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江**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要求归还所有本息,并要求陈**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对于本案所涉律师费用,合同已经有明确约定,江**行主张的该部分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综上,江**行的诉讼请求正当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苏江南**有限公司归还本金184230.24元及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2月14日为2390.28元)。

二、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苏江南**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3997元。

三、被告陈**对王**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10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155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377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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