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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与杨**、刘**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凌**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句容市人民法院(2014)句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凌**及委托代理人赵**,被上诉人杨**、王**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应追加当事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句容市人民法院(2014)句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句容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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