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江苏句容**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谢*、陈**、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谢*、陈**、巫**银行存款5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谢*、陈**、巫**的银行存款550000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