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句容**有限公司与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江苏句容**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句商初字第10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刘**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苏句容**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2914.46元,逾期利息10740.63元,合计43655.09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53元,公告费400元。被执行人唐*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确认并申请要求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执行,故本案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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