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吴**、吴**诉被告程**、南京润**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吴**、吴**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杭*、吴**、吴**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杭*、吴**、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杭*、吴**、吴**负担,此款原告杭*、吴**、吴**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