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成诉被告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周*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14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韩*、巫**等犯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杭*、吴**等与程**、南京润**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匡建与朱**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与都邦财产**江苏分公司、南京通**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鞍山**有限公司与江苏**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陈*、杨**与江苏**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阜宁县**有限公司与江苏恒**限公司、盐城冠**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丁**与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滨海**有限公司与顾*、宜兴市**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