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句容**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黄**、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句容**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黄**、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600元,减半收取3300元,保全费2620元,公告费460元,合计6380元,由原告江苏**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