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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句容**有限公司与杨**、黄**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句容**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黄**、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句容**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黄**、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600元,减半收取3300元,保全费2620元,公告费460元,合计6380元,由原告江苏**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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