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因与被上诉人大众保险销售服务(上**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4)崇民初字第1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朱**又于2015年7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朱**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