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洪*因与被上诉人大众保险销售服务(上**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4)崇民初字第1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洪*于2015年7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洪*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洪*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洪*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