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州常熟**责任公司与谢**、高**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苏州常熟**责任公司与谢**、高**、钱**、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常**民法院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116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据该生效裁判:一、谢**、高**共同返还苏州常熟**责任公司借款85万元,支付计算至2014年8月13日止的利息4759.99元;并承担自2014年8月14日起至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日止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谢**、高**支付苏州常熟**责任公司律师费35416元。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钱**、谢**对谢**、高**在本案中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苏州常熟**责任公司有权以折价或变卖、拍卖钱**所有的位于常熟市虞山镇丁坝新村75号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02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43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1431元由谢**、高**负担,钱**、谢**负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以(2014)熟商初字第01167号民事裁定书首先查封了被执行人谢**名下与朱**共有的常熟市泰山南路26号中南世纪城11幢2101室房地产。本院依法对该房地产进行了委托评估,房地产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14.46万元(详见常熟市常***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常*评字第(2015)040963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以(2014)熟执字第193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该房地产,被执行人谢**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现该异议正在审查过程之中。被执行人钱桂宝所有的常熟市虞山镇丁坝新村75号房产因系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同居住,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安置,处置尚需时日。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901606.99元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由另案处理的房产外,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熟商初字第011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执行异议审查结束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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