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已收取的受理费4568元,退还一半,剩余受理费2284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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