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与被告镇江星**有限公司、王**、徐*以及第三人镇江**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蒋*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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