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范市屯梅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慈溪市范市屯梅食品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法合营王朝**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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