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无锡海**有限公司、殷**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无锡海**有限公司、殷**、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无锡海**有限公司、殷**、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王**撤回对无锡海**有限公司、殷**、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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