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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中国人民**司兴化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吉**、中国人民**司兴化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本院提出调解协议效力确认申请。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吉**、中国人民**司兴化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兴化**委员会驻交巡警大队工作室主持调解,于2015年12月14日达成人民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一、申请人中国人民**司兴化支公司于收到本裁定书一个月内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一次性赔偿申请人吉**各项损失合计96000元(含医疗费),此款直接汇至吉**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中,卡号为6278。

二、申请人之间今后为此交通事故互无纠缠,本起交通事故全部处理完毕。

三、本协议双方签订后生效。

在申请对调解协议效力进行确认时,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明确承诺: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调解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自愿接受因此产生的后果,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决定如下:

裁判结果

确认兴化**委员会驻交巡警大队工作室的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

本决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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