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戴**、陈**与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戴**、陈**与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常**民法院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2013)熟虞民初字第04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戴**、陈**与徐**的租赁合同关系于2013年4月15日解除;二、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其租赁的位于常熟**纪中心A幢109号房屋腾空后返还给戴**、陈**;三、徐**支付戴**、陈**所欠租金499742.5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四、徐**支付戴**、陈**自2013年4月15日起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止按照5.65元/天/平方米×163.02平方米的标准计算的房屋占用使用费,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五、徐**支付戴**、陈**违约金36313.16元,并支付以本金499742.52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银行颁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的违约金,上述款项由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六、驳回戴**、陈**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250元,财产保全费4670元,合计19920元,由戴**、陈**负担6442元,由徐**负担1347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已履行了人民币140909元。本院依法向银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徐**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房管部门查询,登记在被执行人徐**与周**共有的位于常熟市虞山镇阜湖路45号城市之光4幢1002室及阜湖路24-1号2幢102室房屋因有扺押贷款目前暂无法处理;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未执行到位740097.18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3)熟虞民初字第04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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